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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解讀(5)

時間:2013-01-17? 點擊: 來源:未知

  除上述規定外,小規模納稅人認定為一般納稅人還須具備固定經營場所等其他條件。
  
  第五條 符合一般納稅人條件的納稅人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具體認定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制定。
  除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外,一經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后,不得轉為小規模納稅人。
  
  本條是關于試點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的規定。
  一、本條所稱符合條件,是指符合試點實施辦法第三條和第四條規定的一般納稅人條件以及國家對試點地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的有關規定。符合條件的試點納稅人必須主動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除特別規定的情形外,試點納稅人年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年銷售額標準,未主動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的,應當按照銷售額和增值稅適用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也不得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
  二、應稅服務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超過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標準的納稅人為一般納稅人,按照試點事項規定,本市的標準為500萬元。
  三、“ 除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外,一經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后,不得轉為小規模納稅人。”其含義是,符合條件的試點納稅人可以直接認定為一般納稅人,但不得再轉為小規模納稅人。國家稅務總局另行規定的,不適用上述規定。
  四、試點地區的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兼有應稅服務,不需要重新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由主管稅務機關制作、送達《稅務事項通知書》,告知納稅人。2011年年審合格的公路、內河貨運自開票納稅人,不需重新申請認定,由主管稅務機關制作、送達《稅務事項通知書》,告知納稅人。
  
  第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以下稱境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提供應稅服務,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以其代理人為增值稅扣繳義務人;在境內沒有代理人的,以接收方為增值稅扣繳義務人。
  
  與現行增值稅的征收原則不同,在境內提供應稅服務,是指應稅服務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內。而且因現行海關管理對象的限制,即僅對進出口貨物進行管理,各類勞務尚未納入海關管理范疇,對涉及跨境提供勞務的行為,將仍由稅務機關進行管理。
  理解本條規定應從以下四個方面來把握:
  一、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提供應稅服務,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以其代理人為增值稅扣繳義務人。
  需要注意的是:以境內代理人為扣繳義務人的,境內代理人和接受方的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必須均在試點地區,否則仍按照現行有關規定代扣代繳營業稅。——試點事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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