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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解讀(18)

時間:2013-01-17? 點擊: 來源:未知

  不動產,是指不能移動或者移動后會引起性質、形狀改變的財產,包括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納稅人新建、改建、擴建、修繕、裝飾不動產,均屬于不動產在建工程。
  個人消費,包括納稅人的交際應酬費用。
  固定資產,是指使用期限超過12個月的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工具、器具等。
  非正常損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盜、丟失、霉爛變質的損失,以及被執法部門依法沒收或者強令自行銷毀的貨物。
  
  本條是對非應稅項目以及固定資產、非正常損失等情況的解釋:
  (一)非增值稅應稅項目是增值稅條例中的一個概念,它是相對于增值稅應稅項目的一個概念。在原《增值稅暫行條例》的規定中,非增值稅應稅服務項目是指屬于應繳營業稅的交通運輸業,建筑業,金融保險業,郵電通信業,文化體育業,娛樂業,服務業等征收范圍的勞務。部分應稅服務改征增值稅后,進一步縮小了非增值稅應稅項目的范圍。部分應繳營業稅的服務業項目成為非增值稅應稅服務。
  (二)通常我們對于用途難以劃分的貨物采用應稅產品銷售額的方式來劃分可抵扣的進項稅額,固定資產納入增值稅抵扣范圍以后,和貨物的抵扣范圍相比,有一定的特殊性,主要是由于固定資產使用用途是可變的,比如:一臺車床,既可以用來生產免稅軍品,也可以用來生產應稅的民用物品,但是二者沒有絕對的界限,因此,有必要對固定資產的抵扣作出專門的解釋。按照本條的規定,只有那些專門用于不征收增值稅項目或者應作進項稅額轉出的項目,包括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稅項目、集體福利和個人消費,其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才是不能抵扣的。只要該項固定資產用于增值稅應稅項目(不含免征增值稅項目),那么即便它同時又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稅項目、集體福利和個人消費,上述項目進項稅額本來是不得抵扣的,但是該項固定資產的全部進項稅額都是可以抵扣的。
  (三)固定資產是從會計核算角度對某一類貨物的概括性稱呼,其本質仍然是貨物,但在具體的判斷上,對固定資產的分類容易產生爭議。為此,目前對固定資產規定為,使用期限超過12個月的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工具、器具等。此項規定主要是為了解決固定資產范圍的界定問題。
  
  第二十六條 適用一般計稅方法的納稅人,兼營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非增值稅應稅服務、免征增值稅項目而無法劃分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的,按照下列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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