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友情提示

來源:未知 作者:京審 點擊: 時間:2014-02-14 15:26
 

一、了解匯繳要求   

納稅人應注重企業所得稅相關知識的學習,可以通過參加稅務機關組織的培訓與輔導等方式,了解匯算清繳的工作程序和要求,掌握企業所得稅相關政策規定,特別是了解當年出臺的新政策和涉及納稅調整等方面的政策,提高自主申報的質量。   

二、核對基本信息   

納稅人應在匯繳申報前仔細核對實際從事的行業、企業所得稅征收方式、匯總納稅企業信息、已預繳的稅款、彌補虧損額、減免稅優惠等直接影響年度匯繳申報的基本信息,確保年度匯繳申報準確性。   

三、及時辦理報備手續   

企業應對照匯繳資料要求,梳理本企業涉及的項目,準備相關資料,并按規定時限報送稅務機關。報備受理成功后,納稅人才能在年度申報表相應欄次內填寫金額或稅額。   

四、準確填報申報表   

為避免集中申報可能給納稅人帶來不便,請根據主管稅務機關的建議,合理安排申報時間。   

納稅人應按照填報說明,準確、完整地填寫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表主表和附表。   

五、法律責任提示   

納稅人應對提交稅務機關各類申報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負責。   

按照《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按照《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按照《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按照《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編造虛假計稅依據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納稅人不進行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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