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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資企業的設立條件及申請材料

時間:2013-01-07? 點擊: 來源:未知
   一、外商投資企業的設立條件

  (一)有條例規定的名稱;

  (二)有審批機關批準的合同、章程;

  (三)有符合規定的經營場所、必要的設施和從業人員;

  (四)有符合國家規定的注冊資本;

  (五)有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經營范圍;

  (六)有健全的財會制度、能夠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獨立編制資金平衡或者資產負債表。

  二、外商投資企業的設立申請材料:

  (一)擬任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外商投資的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原件1份);

  (二)經辦人身份證明(復印件1份)(核對原件);由企業登記代理機構代理的,同時提交企業登記代理機構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須加蓋本企業印章,并注明“與原件一致”);

  (三)企業申請登記委托書(原件1份)(在申請書內填寫);

  (四)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原件1份)及批準證書副本(1)(原件1份);

  (五)五、審批機關批準的章程(原件各1份);

  (六)《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原件1份);

  (七)投資者主體資格證明或自然人身份證明(復印件1份);

  (八)法律文件送達授權委托書(原件1份)(可在申請書內填寫)及被授權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自然人身份證明(復印件1份);

  (九)法定代表人、董事會成員、監事及經理的任職文件(原件1份)及其身份證明(復印件1份);

  (十)公司公司住所使用證明;

  (十一)法律、行政法規及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公司必須報經審批的,或者公司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及國務院決定規定必須報經審批項目的,提交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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