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PA審計納稅調整問題誤區分析
企業對按財務會計制度和《稅法》分別計算的應納稅額之間的差異,在納稅時必須按《稅法》的規定進行納稅調整,注冊會計師審計時,必須對企業的納稅事項進行審計,以確定應納稅額的正確性。然而一些注冊會計師往往側重于對財務會計的審計,不重視對納稅問題的審計,使對企業納稅方面的審計成為薄弱環節。形成薄弱環節的原因有:
注冊會計師的誤區
相當一部分注冊會計師對納稅審計有3個誤區:一是直接引用稅務代理機構或稅務機關對企業納稅的審查意見作為對應納稅額的審定意見;二是將企業的應交稅金以稅務機關或稅務代理機構的審查為準作為保留意見;三是將企業應納稅額計算中存在問題的責任歸咎于稅務代理機構或者是稅務機關的審查。這3種誤區既容易導致注冊會計師對納稅審計的重視程度不夠,對納稅審計的業務荒疏;又容易造成注冊會計師對企業納稅審計的放松甚至放棄。
企業和稅務部門對審計的認識有偏差
偏差有兩種情形:
(1)部分企業和稅務機關的人認為,注冊會計師應該以審計企業的會計報表為主,可以不審計企業的納稅問題,就是審計了,也不足為據,對納稅額的認定應以稅務機關或其認可的稅務代理機構的審定為準。這種觀念似是而非,客觀上造成了對注冊會計師審定納稅額的不以為然。
(2)相當部分企業對涉及稅收的檢查總是不能正確認識和積極對待,對注冊會計師的審計更是如此,使注冊會計師對納稅方面的審計往往受到比其他方面檢查更大的羈絆。
會計制度和審計準則的缺陷
缺陷表現在4個方面:
(1)《企業會計制度》雖在第一百零七條對所得稅以及在“應交稅金”科目的使用說明中,對增值稅和消費稅涉及的納稅問題作了規定,但沒有對其他稅種納稅的情形作出會計處理規定,且所得稅方面僅對時間性差異下的納稅影響會計法作了較詳細的說明,可見《企業會計制度》對納稅方面的會計處理未能作出全面規定。
(2)審計準則規定,注冊會計師對會計報表審計是對會計報表是否符合《企業會計準則》及相關會計制度發表審計意見,標準審計報告意見段的表述充分證明了這一點,因此審計的依據和判斷標準自然就是《企業會計準則》及相關會計制度,注冊會計師不考慮稅法的規定也就不難理解。
(3)審計準則僅在《執業規范指南第1號———年度會計報表審計》(1996年1月頒布)規定的具體審計程序中對如何審計增值稅和所得稅會計作了簡單的規定,沒有對其他稅種的審計作出規定,也未對如何審計納稅調整作出規定。其有4點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