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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管理條例(4)

時間:2014-03-03? 點擊: 來源:北京工商局

  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設立代表機構須經批準的,外國企業應當自批準之日起90日內向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并提交有關批準文件。
  中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規定可以設立從事營利性活動的代表機構的,還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提交相應文件。
  第二十四條 登記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準予登記的決定,作出決定前可以根據需要征求有關部門的意見。作出準予登記決定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5日內向申請人頒發登記證和代表證;作出不予登記決定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5日內向申請人出具登記駁回通知書,說明不予登記的理由。
  登記證簽發日期為代表機構成立日期。
  第二十五條 代表機構、首席代表和代表憑登記證、代表證申請辦理居留、就業、納稅、外匯登記等有關手續。
第四章 變更登記
  第二十六條 代表機構登記事項發生變更,外國企業應當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二十七條 變更登記事項的,應當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之日起6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變更登記事項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應當自批準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第二十八條 代表機構駐在期限屆滿后繼續從事業務活動的,外國企業應當在駐在期限屆滿前60日內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二十九條 申請代表機構變更登記,應當提交代表機構變更登記申請書以及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提交的相關文件。
  變更登記事項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還應當提交有關批準文件。
  第三十條 登記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日內作出是否準予變更登記的決定。作出準予變更登記決定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5日內換發登記證和代表證;作出不予變更登記決定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5日內向申請人出具變更登記駁回通知書,說明不予變更登記的理由。
  第三十一條 外國企業的有權簽字人、企業責任形式、資本(資產)、經營范圍以及代表發生變更的,外國企業應當自上述事項發生變更之日起60日內向登記機關備案。
第五章 注銷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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