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退出規程(5)

來源:網絡 作者:網絡 點擊: 時間:2020-04-03 13:09

承諾需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內容:
 
1、承諾將忠實執行退出方案,忠實履行對出借人的責任:
 
2、承諾將真實、準確、完整地上報機構經營狀況、風險狀況,不瞞報、不虛構:
 
3、承諾將及時上報退出方案執行過程中碰到的各類問題、新增風險因素等;
 
4、承諾將及時上報對退出方案的任何更改、變動。
 
(十一)其他相關資料
 
如有半年內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合規法律意見書、合規審計報告需作為參考資料一同上報。
 
第十三條網貸機構在完成業務清償后, 應編制清償報告, 除在官網及APP上公告外,還應向區金融辦和協會報送,取得區金融辦和協會的確認。
 
經過區金融辦和協會的確認后,網貸機構方可退出網貸行業,進行業務轉型或清算注銷。

網貸機構應根據處置需要,聘請律師事務所、不良資產處置機構等專業機構,加強項目處置力度,爭取應快回款。
 
第二十三條網貸機構應根據市場情況和市場化手段,采用多樣化的處置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清收,包括自行清收和委外清收;
 
(二)出售;
 
(三)債轉股;
 
(四)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
 
(五)出借人自行催收;
 
(六)債權托管;
 
(七)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條出借人自愿采用自行催收的,網貸機構應及時將合同等資料提供給出借人,為出借人提供協助和支持。
 
第二十五條網貸機構因涉嫌犯罪被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在未被采取凍結、查封等限制措施之前,網貸機構仍應按照處置方案推進業務處置與清償工作。
 
第六章 機構注銷
 
第二十六條業務清償終結并取得金融局(辦)、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及協會的確認后,網貸機構決定不再經營、注銷法人主體資格的,應依法進行清算,清算程序依照《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網貸機構依法清算后,應將公司清算報告連同網貸業務清償報告報送工商局,向工商局申請辦理企業注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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