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退出規程(3)
來源:網絡 作者:網絡 點擊:
次 時間:2020-04-03 13:09
第十六條針對業務清償和退出方案,網貸機構應為出借人提供有效的反饋與表決渠道,包括但不限于電話、郵件、出借人會議、出借人代表人會議等渠道。
第十七條在業務退出過程中,網貸機構可根據處置清收情況調整業務清償和退出方案,但應按照上述第十四、十五、十六條的規定予以公示并獲取出借人反饋。
業務清償和退出方案的變更與調整應及時報送區金融辦和協會。
第十八條網貸機構應編制債權債務關系表,列明借款人、出借人、待還金額、抵押(擔保)情況、逾期情況、清收情況等,置備于網貸機構經營場所,供出借人(或授權代理人)查閱及監管機關與協會查詢、調查。
網貸機構應妥善保管檔案資料,應出借人(或授權代理人)的申請提供業務檔案供其查閱,配合監管機關、協會查檔調查工作。
第十九條網貸機構應專門設立由高級管理人員牽頭的協商與糾紛解決領導小組,及時安撫出借人情緒,應對各類不穩定因素,防范和化解各類矛盾。
第二十條網貸機構應做好內部員工安撫工作,維護員工合法權益,避免因內部管理混亂造成不良影響,引發出借人恐慌。
第五章 業務處置
第二十一條網貸機構應妥善處置存量項目。
針對存在逾期風險或已逾期的項目,網貸機構應根據實際情況,擬定處置方案,尋求各種有效途徑對不良資產進行處置,最大限度地保護出借人的利益。
第二十二條網貸機構應設立專門的、由高級管理人員牽頭的處置團隊。
第四條網貸機構決定清理網貸業務、退出網貸行業的,應按照如下步驟進行退出工作:
(一)成立良性退出工作組;
(二)清理存量業務、客戶、公司財產等,分別編制存量業務清單、出借人清單、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三)編制業務清償和退出方案;
(四)在網貸機構官網、協會官網及其他渠道發布業務清償和退出公告;
(五)組織實施業務清償和退出方案,落實出借人資金清償和清退,妥善處理存量項目,按照退出方案穩妥推進退出工作:
(六)結束清退工作,終結網貸業務。
第五條網貸機構決定清理網貸業務、退出網貸行業的,應在決定做出之日組建退出工作組,開始退出工作。退出工作組應由網貸機構股東、高級管理人員及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專業機構人員組成。
在業務退出過程中,退出工作組為網貸機構的管理機構。
第六條網貸機構應清理并編制存量業務清單,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借款金額、待還金額、到期時間、是否正常還款、是否存在抵押物(擔保情況)、清收情況等,并根據是否到期、是否正常還款、是否存在抵押物(擔保情況)、清收處置情況等信息編制分類匯總表,對于已形成不良、已可確認為損失的業務分別予以標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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