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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維護建設稅

時間:2010-03-13? 點擊: 來源:未知

    城市維護建設稅(簡稱:城建稅)是我國為了加強城市的維護建設,擴大和穩定城市維護建設資金的來源開征的一個稅種。城市維護建設稅是1984年工商稅制全面改革中設置的一個新稅種。1985 年2月8日,國務院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從1985年度起施行。1994年稅制改革時,保留了該稅種,作了一些調整,并準備適時進一步擴大征收范圍和改變計征辦法。
    城市維護建設稅納稅人
    承擔城市維護建設稅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原規定繳納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的單位和個人為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納稅人,1994年稅制改革后,改為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的單位(不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和進口貨物者)和個人為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納稅人。
    城市維護建設稅計稅依據
    計算城市維護建設稅應納稅額的根據。原規定以納稅人實際繳納的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三種稅的稅額為計稅依據。1994年稅制改革后,改為以納稅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稅額為計稅依據。
    城市維護建設稅稅率
    計算城市維護建設稅應納稅額的法定比例。按納稅人所在地,分別規定為市區7%、縣城和鎮 5%、其他地區1%。
    城市維護建設稅減免
    減少或免除城市維護建設稅稅負的優待規定。城建稅以“三稅”的實繳稅額為計稅依據征收,一般不規定減免稅,但對下列情況可免征城建稅:
      (1)海關對進口產品代征的流轉稅,免征城建稅;
      (2)從1994年起,對三峽工程建設基金,免征城建稅;
      (3)對中外合資企業和外資企業暫不征收城建稅。
    需特別注意:
      1、出口產品退還增值稅、消費稅的,不退還已納的城建稅;
      2、“三稅”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的,不退還城建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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