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申報附表一(1)《收入明細表》填報說明(2)

來源:未知 作者:京審 點擊: 時間:2014-02-14 15:55

4.第8行:根據不同行業的業務性質分別填報納稅人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核算的其他業務收入。   

(1)第9行“材料銷售收入”:填報納稅人銷售材料、下腳料、廢料、廢舊物資等取得的收入。   

(2)第10行“代購代銷手續費收入”:填報納稅人從事代購代銷、受托代銷商品取得的手續費收入。   

(3)第11行“包裝物出租收入”:填報納稅人出租、出借包裝物取得的租金和逾期未退包裝物沒收的押金。   

(4)第12行“其他”:填報納稅人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核算、上述未列舉的其他業務收入。   

5.第13行:填報納稅人會計上不作為銷售核算、但按照稅收規定視同銷售確認的應稅收入。   

(1)第14行“非貨幣性交易視同銷售收入”:填報納稅人發生非貨幣性交易行為,會計核算未確認或未全部確認損益,按照稅收規定應視同銷售確認應稅收入。   

納稅人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已確認的非貨幣性交易損益的,直接填報非貨幣性交易換出資產公允價值與已確認的非貨幣交易收益的差額。   

(2)第15行“貨物、財產、勞務視同銷售收入”:填報納稅人將貨物、財產、勞務用于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按照稅收規定應視同銷售確認應稅收入。   

(3)第16行“其他視同銷售收入”:填報除上述項目外,按照稅收規定其他視同銷售確認應稅收入。   

6.第17行“營業外收入”:填報納稅人與生產經營無直接關系的各項收入的金額。本行數據填入主表第11行。   

(1)第18行“固定資產盤盈”:填報納稅人在資產清查中發生的固定資產盤盈。   

(2)第19行“處置固定資產凈收益”:填報納稅人因處置固定資產而取得的凈收益。   

(3)第20行“非貨幣性資產交易收益”:填報納稅人發生的非貨幣性交易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確認為損益的金額。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納稅人,發生具有商業實質且換出資產為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的非貨幣性交易,填報其換出資產公允價值和換出資產賬面價值的差額;執行企業會計制度和小企業會計制度的納稅人,填報與收到補價相對應的收益額。   

(4)第21行“出售無形資產收益”:填報納稅人處置無形資產而取得凈收益的金額。   

(5)第22行“罰款收入”:填報納稅人在日常經營管理活動中取得的罰款收入。   

(6)第23行“債務重組收益”:填報納稅人發生的債務重組行為確認的債務重組利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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