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若干問題的解釋》的通知(14)

來源:網絡 作者:網絡 點擊: 時間:2020-06-24 09:15
“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三)期末,將本科目本期發生額轉入非限定性凈資產,借記本科目,貸記“非限定性凈資產”科目。

        如果存在限定性總部撥款收入,則應當在本科目設置“限定性收入”、“非限定收入”明細科目,在期末將“限定性收入”明細科目本期發生額轉入限定性凈資產。

        (四)境外非政府組織代表機構應當在業務活動表收入部分“投資收益”項目與“其他收入”項目之間增加“總部撥款收入”項目。本項目應當根據“總部撥款收入”科目的本期發生額填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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