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換發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證、代表證的通知

來源:未知 作者:admin 點擊: 時間:2011-04-20 10:26

各區縣分局、專業分局,市局機關各處室、執法大隊,各事業單位,各協會、學會:

為貫徹落實《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84號)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于貫徹落實〈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管理條例〉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11]27號,見附件)的規定和要求,自2011年3月1日至2011年8月31日對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統一更換登記證及代表證。現就換證工作的具體要求通知如下:

一、2011年1月1日前已登記設立的代表機構,持以下文件、證件向登記機關申請換發登記證和代表證:

1.《2010年度報告通知書》;

2.《更換、增(減)、補證照申請表》;

3.《指定(委托)書》;

4.原登記證、代表證;

5.首席代表、代表的兩寸免冠正面近期照片一張。

二、2011年1月1日以后登記設立的代表機構,持以下文件、證件向登記機關申請換發登記證和代表證:

1.《更換、增(減)、補證照申請表》;

2.《指定(委托)書》;

3.原登記證、代表證;

4.首席代表、代表的兩寸免冠正面近期照片一張。

三、換證同時提出變更登記和備案申請的,應一并向登記機關提交變更登記和備案申請所需的文件、證件。

四、換發登記證、代表證不收取費用。

附件:《關于貫徹落實〈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管理條例〉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11]27號)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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