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資金融機構代表處變更名稱、變更地址審批

來源:未知 作者:admin 點擊: 時間:2011-04-02 10:22

【項目名稱】外國銀行代表處變更名稱、變更地址審批

【實施機關】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

【審批類型】審批

【審批內容】審批外國銀行代表處變更名稱、變更地址

【依據及全文】

1、《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

第16條: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審查批準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設立、變更、終止以及業務范圍。第22條: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對下列申請事項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書面決定;決定不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二)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變更、終止,以及業務范圍和增加業務范圍內的業務品種,自收到申請文件之日起三個月內。

2、《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78號)第二章“設立與登記”第二十七條。

3、《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主席令2006年第6號)第二章“設立與登記”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四十一條。

【辦理條件】同上

【辦理程序】同上

【辦理時限】同上

【報送材料目錄】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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