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清算時設備分配給股東應繳增值稅

來源:未知 作者:admin 點擊: 時間:2012-11-20 15:53
 問:企業清算時,尚存有固定資產(機器設備),均為2008年前購置,在清算時作為清算資產分配給股東。企業清算時所有者權益未增值(所有者權益小于實收資本),分配的這部分機器設備是否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增值稅?

  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清算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0號)第五條規定,企業全部資產的可變現價值或交易價格減除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結清清算所得稅、以前年度欠稅等稅款,清償企業債務,按規定計算可以向所有者分配的剩余資產。被清算企業的股東分得的剩余資產的金額,其中相當于被清算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余公積中,按該股東所占股份比例計算的部分,應確認為股息所得;剩余資產減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額,超過或低于股東投資成本的部分,應確認為股東的投資轉讓所得或損失。

  此外,《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條規定,該條例第一條所稱銷售貨物,是指有償轉讓貨物的所有權。該《細則》所稱有償,是指從購買方取得貨幣、貨物或者其他經濟利益。

  依據上述規定,被清算企業向股東分配剩余資產,無論是否超過本金,涉及貨物應按可變現價值或交易價格繳納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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