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發費用加計扣除需涉稅審計

來源:京審 作者:李老師 點擊: 時間:2010-01-15 21:25

     依據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試行),對財務核算健全并能準確歸集研究開發費用的居民企業其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實際發生的下列費用支出,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規定實行加計扣除。具體:

(一)研發費用計入當期損益未形成無形資產的,允許再按其當年研發費用實際發生額的50%,直接抵扣當年的應納稅所得額。
(二)研發費用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該無形資產成本的150%在稅前攤銷。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攤銷年限不得低于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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